卷十二·逸诗书

【宋朝】 洪迈

逸《书》、逸《诗》,虽篇名或存,既亡其辞,则其义不复可考。而孔安国注《尚书》,杜预注《左传》,必欲强为之说。《书》“汨作”注云“言其治民之功”,“咎单作《明居》”注云:“咎单,主土地之官。作《明居》,民法”,《左传》“国了赋辔之柔矣”注云“义取宽政以安诸侯,若柔辔之御刚马”,如此之类。予顷教授福州日,林之奇少颖为《书》学谕,讲“帝厘下土”数语,曰:“知之为知之,《典》《典》之所以可言也;不知为不知,《九共》、《槁饫》略之可也。”其说最纯明可嘉,林君有《书解》行于世,而不载此语,故为表出之。

孙俊平律师解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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