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·鄱阳学

【宋朝】 洪迈

  鄱阳学在城外东湖之北传以为范文正公作郡守时所创。予考国史,范公以景祐三年乙亥岁四月知饶州,四年十二月,诏自今须藩镇乃得立学,他州勿听。是月,范公移润州。《余襄公集》有《饶州新建州学记》,实起于庆历五年乙酉岁,其郡守曰都官员外郎张君,其略云:“先是郡先圣祠宫栋宇隳剥,前守亦尝相土,而未遑缔治,于是即其基于东湖之北偏而经营之。”浮梁人金君卿郎中作《郡学庄田记》云:“庆历四年春,诏郡国立学,时守都官副郎张侯谭始营之,明年学成。”与余公记合。范公在饶时,延君卿置馆舍,使公有意建学,记中岂无一言及之?盖是时公既为执政,去郡十年矣。所谓前守相土者不知为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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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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