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一条 èr shí yī tiáo

èrshítiáo

词语释义

民国四年,日本利用欧战机会,对德宣战,企图接手德国在我国的利益,强迫当时总统袁世凯签订的条款。共分五号二十一条,首四号包括德国在山东权利的移让,南满州及东部内蒙居住、营业及路矿的独占权,汉冶萍公司之改为合办,沿岸港湾、岛屿概不租让与第三国等,其第五号则欲攫取赣鄂、赣浙、赣湘的铁路权、全国警察权、军事权等。袁氏竟于五月九日答复承诺,惟第五号保留。后我国要求废止,华盛顿会议中,各国一致承认中国保留他日解决权。

民国音标

ㄦˋ ㄕˊ | ㄊ|ㄠ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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