风铃浅唱国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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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院 chá yuàn
察
chá
院
yuàn
1.唐代御史台下三院之一,监察御史隶属之。新唐书˙卷四十八˙百官志三:『御史台……其属有三院:一曰台院,侍御史隶焉;二曰殿院,殿中侍御史隶焉;三曰察院,监察御史隶焉。』2.明、清时都察院简称为『察院』。职掌监察巡按,考察举劾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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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纠正权 jiū zhèng quán
纠
jiū
正
zhèng
权
quán
监察院
的职权之一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,
监察院
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的工作,分设若干委员会,调查一切施政,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。若委员会认为其有违法或失职行为时,得经各有关委员会的审查及决议,向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提出纠正案,促其注意改善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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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纠举权 jiū jǔ quán
纠
jiū
举
jǔ
权
quán
监察院
的职权之一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,监察委员认为公务人员有违法或失职行为,应先予以停职或做其他紧急处分时,得经监察委员提议、审查及决定,以书面向其主管长官或上级长官提出纠举案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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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调查权 diào chá quán
调
diào
查
chá
权
quán
监察院
为行使同意、弹劾、纠举等职权时,由监察委员持监察证或派员持调查证,赴行政院及各部会等机关、部队或公私团体,调查档案、册籍或其他有关文件,以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职权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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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五院 wǔ yuàn
五
wǔ
院
yuàn
1.中央政府负责治权的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
监察院
。2.唐以后的官制。称监察、殿中、侍御史、中丞、大夫为『五院』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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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监察委员 jiān chá wěi yuán
监
jiān
察
chá
委
wěi
员
yuán
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,
监察院
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总统提名,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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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监察权 jiān chá quán
监
jiān
察
chá
权
quán
政府五种治权之一,即监察官吏之权。在国父所倡的五权宪法中,与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四权并立。分弹劾权、审计权、同意权、纠举权。由
监察院
掌理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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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达官贵要 dá guān guì yào
达
dá
官
guān
贵
guì
要
yào
犹言达官贵人。指地位高的大官和出身侯门身价显赫的人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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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同意权 tóng yì quán
同
tóng
意
yì
权
quán
1.对他人意见可表赞同或否决的权力。如:『对于是否采购这批货,总经理当然有同意权。』2.特指宪法上的程序。
监察院
对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﹑副院长﹑大法官,及考试院院长﹑副院长﹑考试委员,所为之同意不同意的权力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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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大法官 dà fǎ guān
大
dà
法
fǎ
官
guān
组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成员,名额十七人,任期九年,由总统提名,经
监察院
同意任命之。负责解释宪法,并统一解释法令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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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审核红皮书 shěn hé hóng pí shū
审
shěn
核
hé
红
hóng
皮
pí
书
shū
监察院
审计部所提出的中央政府总决算的审核报告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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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审计部 shěn jì bù
审
shěn
计
jì
部
bù
中央政府
监察院
的一部。掌理审核、监督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的会计事务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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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平政院 píng zhèng yuàn
平
píng
政
zhèng
院
yuàn
民国初年设置的政府机关。主要的任务为察理行政官吏违法不正的行为和纠举弹劾的案件。相当于今日的
监察院
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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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平行文 píng xíng wén
平
píng
行
xíng
文
wén
公文。指同等级机关间相互往来的公文,以及人民与机关间关于申请与答复时所用的文书等。如我国总统与立法院、
监察院
公文往覆所用的咨,经济部与教育部公文往覆所用的函,都属于平行文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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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弹劾权 tán hé quán
弹
tán
劾
hé
权
quán
凡违法失职的公职人员,
监察院
得行使其职权,提出控诉,以监督其行为的权利,称为『弹劾权』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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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 jiān chá
监
jiān
察
chá
1.监督视察。后汉书˙卷二十三˙窦融传:『融居属国,领都尉职如故,置从事监察五郡。』红楼梦˙第十四回:『这三十个每日轮流各处上夜,照管门户,监察火烛,打扫地方。』2.负责监督视察的官吏。唐˙李商隐˙寄隐客诗:『监察官甚小,发言无所裨。』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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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委员 kǎo shì wěi yuán
考
kǎo
试
shì
委
wěi
员
yuán
组成考试院会议的委员,共十九人,由总统向
监察院
提名,经同意后任命之,任期六年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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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果夫 chén guǒ fū
陈
chén
果
guǒ
夫
fū
人名。(公元1892~1951)原名祖焘,以字行,浙江吴兴人。早岁入同盟会,参与武汉光复、讨袁、护法、北伐诸役。历任江苏省主席、
监察院
副院长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、中央常务委员、组织部部长、中央评议委员。生平著述,汇辑为陈果夫先生全集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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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法司 sān fǎ sī
三
sān
法
fǎ
司
sī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『三法司』,专审重大案件。明史˙卷九十四˙刑法志二:『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』喻世明言˙卷四十˙沈小霞相会出师表:『得旨三法司提问,问官勘实覆奏。』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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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权 lì fǎ quán
立
lì
法
fǎ
权
quán
制定法律的权力。为国家统治权之一,由立法院掌理。法律制定须经由提案、审议、公布等三个程序。行政院、考试院、
监察院
、司法院及立法委员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。而法律案的审议应经三读会程序。通过后,由立法院移送总统及行政院,由总统于收文后十日内公布。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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