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弘治十年,命户部刘大夏出理边饷,或曰:“北边粮草,半属中贵人子弟经营,公素不与先辈合。恐不免刚以取祸。”大夏曰:“处事以理不以势,俟至彼图之。”既至,召边上父老日夕讲究,遂得其要领。一日,揭榜通衢云:“某仓缺粮若干石,每石给官价若干,凡境内外官民客商之家,但愿输者,米自十石以上,草自百束以上,俱准告。”虽中贵子弟亦不禁。不两月,仓场充轫。盖往时粮百石、草千束方准告,以故中贵子弟争相为市,转买边人粮草,陆续运至,牟利十五。自此法立,有粮草之家自得告输,中贵子弟即欲收籴,无处可得,公有余积…
当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