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陕甘宁边区颁布《土地条例》》

1939年4月4日,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《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》。《条例》规定,确定土地私有制,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,即为其私人所有。土地改革前之旧有土地关系,一律作废。凡在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之民,须持有分地证或土地登记证。凡边区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者,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其土地之权。凡过去宣布没收而未经分配之土地,作为公地,其支配权属于边区政府。公共水道、天然湖泽、交通道路、矿产地、盐地不为私人所有。有卖国行为者的上地即属公地。土地须申请登记。《条例》还规定,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种合法之契约合同为根据。有公共和军事需要时,政府得征收人民的土地,但须按实际情况,兑换其他土地,或予以地价。凡逃门闭户无人继承之土地,由乡政府土地委员会呈报县政府处理之。土地纠纷未解决之前,管理权属耕者所有,如强行收租或阻止耕种者,酌情惩处之。凡用欺骗威胁手段强占他人之土地者,一经查出,依法予以制裁。凡不依法登记土地或私自转移土地所有权,经人告发查明属实者,由政府处罚之。

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

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

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;股权有计划转让、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、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、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、购买人寿保险、离岸投资及信托、家族有限合伙等。

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,以家庭财富的保护、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,提供财产规划、风险隔离、资产配置、子女教育、家族治理、公益(慈善)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