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法签订越南边界通商章程》

法国驻华公使于1885年至12月向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中越边界通商章程24条,提出开商埠多处,进出口税照海关税减半,边界开矿、运盐入境,在商埠设厂造物等无理要求。遭总理衙门驳斥。后派李鸿章去谈判。

1886年4月25日(光绪十二三月二十二日),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在天津经过短期谈判签订了《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》。

主要规定:中国开商埠两处,一在保胜,一在谅山以北,具体地点持两国勘界后再进行商定。允许法国在商埠设立领事馆,中国可在河内、海防设领事馆。人口货按中国现行海关税则减收1/5,出口货减收1/3。该章程没有实现法国的预期。目的,法国政府对戈可当当不满,因此不予批准互换。

1886年,又派使臣恭思当来华,抱定“界务可以稍让,以图商务多得利益”的宗旨,同清朝进行顽固的谈判战,于1887年6月26日签订了《续议商务专条》和《续议界务专条》,虽未能完全满足其全部要求,但较前通商章程已大大地前进了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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