庄公 ▪ 庄公·庄公二十五年

左丘明

【经】二十有五年,陈侯使女叔来聘。夏五月癸丑,卫侯朔卒。六月辛未,朔,日有食之,鼓、用牲于社。伯姬归于杞。大水,鼓、用牲于社、于门。冬,公子友如陈。

【传】二十五年春,陈女叔来聘,始结陈好也。嘉之,故不名。

夏六月辛未,朔,日有食之。鼓,用牲于社,非常也。唯正月之朔,慝未作,日有食之,于是乎用币于社,伐鼓于朝。

秋,大水。鼓,用牲于社、于门,亦非常也。凡天灾,有币无牲。非日月之眚,不鼓。

晋士蒍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,乃城聚而处之。

冬,晋侯围聚,尽杀群公子。

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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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;股权有计划转让、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、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、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、购买人寿保险、离岸投资及信托、家族有限合伙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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