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洗冤集录》

【宋朝】 宋慈

《洗冤集录》,法医著作,又名《洗冤录》、《宋提刑洗冤集录》,4卷。南宋宋慈(惠父)著,成于淳祐七年(1247年)。全书由检验总说、验伤、验尸、辨伤、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;并对犯罪、犯罪侦察、保辜等有关断案、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,亦详加论述。本书内容丰富,见解精湛,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,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,是中国较早、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。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,或加注释,或予以增补,并对
宋慈《洗冤集录》
《洗冤集录》 【宋朝】 宋慈

《洗冤集录》,法医著作,又名《洗冤录》、《宋提刑洗冤集录》,4卷。南宋宋慈(惠父)著,成于淳祐七年(1247年)。全书由检验总说、验伤、验尸、辨伤、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;并对犯罪、犯罪侦察、保辜等有关断案、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,亦详加论述。本书内容丰富,见解精湛,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,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,是中国较早、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。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,或加注释,或予以增补,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,曾先后译成荷兰、英、法、德等国文字。

作者历任主簿、知县、通判和经略安抚使等职,其间多次主管刑狱,经验丰富。认为“每狱情之失,多起于发源之差;定验之误,皆源于历试之浅”。遂博集自《内恕录》以下数之说,荟萃厘正,复增以己见,汇而成编。

全书共53条。卷一为检尸法令、检复总说和疑难杂说(上);卷二为疑难杂说(下)和检尸的顺序、方法,其中包括初复检、验尸、妇人及小儿尸、尸体的四时变动、验未埋葬尸、坏烂尸和无凭检验等;卷三为验骨、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处、自缢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死及溺死;卷四为各种死因的鉴别,其中包括验他物及手足伤致死、自刑、杀伤致死、汤泼致死、火烧致死、服毒致死、病死等;卷五主要介绍各种死因鉴别,其中包括验罪囚死、受杖致死、跌死、塌压死、雷震死、虎咬死、蛇虫伤致死、酒食醉饱致死、醉饱后踏死、发掘棺木验尸以及辟秽方、救死方等。本书认为“狱事莫重于大辟,大辟莫重于初情,初情莫重于检验”。强调检尸官吏仵作的职责、道德、必备技能和注意事项,如验官赴命案地检尸,切须注意勿骚扰乡众;检官接案后,不可接见在近官员、秀才、术人、僧道等,以防奸欺;验官遇夜住宿,须问清是否死者家属。书中特别提醒验官须提防下属吏作敷衍塞责,贪利作假;还规定验尸程序和文字记录要求;系统阐述尸体检查方法和在各种死亡条件下的检查所得,对案情的正确判定颇有影响,尤其着重指出与审案有重大关系的生前或死后损伤的皮肤、肌肉、骨骼特征合鉴别要点,焚死和焚尸、自缢和勒死的区别。并要求验官和仵作先细看顶心发际、耳窍、鼻孔、喉内、粪门、产门等人体隐蔽处,以防暗插针签之类。对机械性窒息死亡,分自缢、勒死、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种。还记述自缢致死的绳套有活套头、死套头、单系十字和缠绕系的不同,认为“八字不交”是自缢索沟最重要的特征。又指出牙齿出血也是鉴别窒息死亡的征象。针对四季不同气温、湿度和死亡时间长短等条件,分别细述尸体腐败的程度以及腐尸的性状、腐尸和常尸的区别。书中虽未提“尸斑”名称,但对尸斑发生特征和分布部位有正确描述。还多处记载近似现代检尸的规程和方法。

本书问世后“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”,“入官佐幕无不肄习”。凡“士君子学古入官,听讼决狱,皆奉《洗冤集录》为圭臬”。本书是中国现存第一部系统论述古代司法检验之专著,后世法医著作,大多以此为蓝本。深受世界法医界重视,先后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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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二 ▪ 卷二·验坏烂尸

    若避臭秽,不亲临,往往误事。尸首变动,臭不可近,当烧苍术、皂角辟之;用麻油涂鼻,或作纸摅子油,塞两鼻孔;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。遇检,切用猛闭口。恐秽气冲入。量札四至讫,用水冲去蛆虫、秽污,皮肉干净方可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二 ▪ 卷二·无凭检验

    凡检验无凭之尸,宜说∶头发褪落,曲鬓、头面、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,HT皮、坏烂,及被蛆虫咂破,骨殖显露去处。如皮肉消化,宜说∶骸骨显露,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;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。今来,委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二 ▪ 卷二·白僵死瘁死

   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,上铺薄布,可与炭等,以水喷微湿,卧尸于上。仍以布覆盖头面、肢体讫,再用炭火铺拥,令遍。再以布覆之,复用水遍洒。一时久,其尸皮肉必软起。乃揭所铺布与炭看,若皮肉软起,方可以热醋洗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三 ▪ 卷三·验骨

   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,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。男子骨白,妇人骨黑。(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,故骨黑。如服毒药骨黑,须仔细详定)髑髅骨∶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,(蔡州人有九片)脑后横一缝,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三 ▪ 卷三·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

   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,小节之后中节,中节之后者本节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,掌骨上生掌肉,掌肉后可屈曲者腕。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,右起高骨者右手踝,二踝相连生者臂骨,辅臂骨者髀骨,三骨相继者肘骨,前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三 ▪ 卷三·自缢

    自缢身死者,两眼合、唇口黑、皮开露齿。若勒喉上,即口闭、牙关紧、舌抵齿不出。(又云齿微咬舌)若勒喉下,则口开,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。面带紫赤色,口吻、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,两手须握大拇指,两脚尖直垂下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三 ▪ 卷三·被打勒死假作自缢

    自缢、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,甚易辨。真自缢者,用绳索、帛之类系缚处,交至左右耳后,深紫色。眼合、唇开、手握、齿露。缢在喉上,则舌抵齿;喉下,则舌多出。胸前有涎滴沫,臀后有粪出。若被人打勒杀,假作自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三 ▪ 卷三·溺死

    若生前溺水尸首,男仆卧,女仰卧。头面仰,两手、两脚俱向前。口合、眼开闭不定,两手拳握。腹肚胀,拍着响。(落水则手开,眼微开,肚皮微胀。投水则手握,眼合,腹内急胀)两脚底皱白,不胀。头髻紧。头与发际、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
    律云∶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伤损条限∶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斗讼∶诸啮人者,根据他物法。元符敕申明《刑统》∶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∶坚硬,即从他物;若不坚硬,即难作他物例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自刑

    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尸口眼合,两手拳握,臂曲而缩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势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黄,头髻紧。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;若用瓷器,分数不大。逐件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杀伤

    凡被人杀伤死者,其尸口眼开,头髻宽或乱,两手微握,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,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,肠脏必出。其被伤人,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,必须争竞,用手来遮截,手上必有伤损。或有来护者,亦必背上有伤着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尸首异处

    凡验尸首异处,勒家属先辨认尸首。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。讫,次量首级离尸远近,或左、或右,或去肩脚若干尺寸。支解手臂、脚腿,各量别计,仍各写相去尸远近。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,提捧首与项相凑。围量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火死

   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,其尸口鼻内有烟灰,两手脚皆拳缩。(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,口开气脉往来,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)若死后烧者,其人虽手足拳缩,口内即无烟灰。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,手脚亦不拳缩。若因老病失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汤泼死

    凡被热汤泼伤者,其尸皮肉皆拆,皮脱,白色。着肉者,亦白,肉多烂赤。如在汤火内,多是倒卧,伤在手足、头面、胸前。如因斗打,或头撞、脚踏、手推在汤火内,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,其不甚起,与其它所烫不...

  • 《洗冤集录》 卷四 ▪ 卷四·服毒

    凡服毒死者,尸口眼多开,面紫黯或青色,唇紫黑,手、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间有血出。甲尖黑,喉腹胀作黑色生,身或青斑,眼突,口、鼻、眼内出紫黑血,须发浮不堪洗,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,谷道肿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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