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史二篇

王禹偁

王淑妃

明宗妃也。从益,明宗幼子也。而见于《汉史》者,为汉祖所杀故也汉高祖自太原起军建号,至洛阳,命郭从义先入京师,受密旨,杀王淑妃与许王从益。淑妃临刑,号泣曰:“吾子母何罪吾儿为契丹所立,非敢与人争国,何不且留我儿,每年寒食使持一盂饭,洒明宗陵寝!”闻者无不泣下。臣谨按隐帝朝,诏史臣修《汉祖实录》,叙淑妃、从益传,但云“临刑之日,焚香俟命”,盖讳之耳。

刘洙

汉隐帝朝,洙为开封尹。周祖自邺起兵,洙尽诛周祖之家子孙妇女十数人,极其惨毒。及隐帝遇害,周祖以汉太后令,收洙下狱,使人责之。洙对曰:“某为汉家戮叛族耳,不知其他。”周祖怒,遂杀之。臣谨按周世家朝史官修《汉隐帝实录》,洙之忠言,讳而不载。

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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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;股权有计划转让、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、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、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、购买人寿保险、离岸投资及信托、家族有限合伙等。

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,以家庭财富的保护、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,提供财产规划、风险隔离、资产配置、子女教育、家族治理、公益(慈善)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