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漏瓮沃焦釜 lòu wēng wò jiāo fǔ

    lòuwēngjiāo

    用漏瓮里的余水倒在烧焦的锅里。比喻情势危急,亟待挽救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漏瓮沃焦釜 lòu wēng wò jiāo fǔ

    lòuwēngjiāo

    用破瓮中剩余的水,救灭烧焦的锅。比喻事情危急迫促,刻不容缓。史记˙卷四十六˙田敬仲完世家:『今日亡赵,明日患及齐楚。且救赵之务,宜若奉漏瓮沃焦釜也。』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焦釜 jiāo fǔ

    jiāo

    烧焦的铁锅。比喻情势危急或人极干渴。史记˙卷四十六˙田敬仲完世家:『且救赵之务,宜若奉漏瓮、沃焦釜也。』宋˙辛弃疾˙沁园春˙杯汝来前词:『甚长年抱渴,咽如焦釜;于今喜睡,气似奔雷。』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国学名著《全宋词》

    《全宋词》 - 沁园春(将止酒,戒酒杯使勿近) 【宋朝】 【词】 辛弃疾

    杯汝来前,老子今朝,点检形骸。甚长年抱渴,咽如焦釜,于今喜睡,气似奔雷。汝原字残,从元刊本说刘伶,古今达者,醉后何妨死便埋。浑如此,叹汝於知己,真少恩哉。更凭歌舞为媒。算合作平居鸩毒猜。况怨无大小,生于所爱,物无美恶,过则为灾。与汝成言,勿留亟退,吾力犹能肆汝杯。杯再拜,道麾之即去,招则须来。

  • 国学名著《战国策》

    《战国策》 - 秦攻赵长平 【汉朝】 【文】 刘向

    秦攻赵长平,齐、楚救之。秦计曰:“齐、楚救赵,亲,则将退兵;不亲,则且遂攻之。” 赵无以食,请粟于齐,而齐不听。苏秦谓齐王曰:“不如听之以却秦兵,不听则秦兵不却,是秦之计中,而齐、燕之计过矣。且赵之于燕、齐,隐蔽也,齿之有唇也,唇亡则齿寒。今日亡赵,则明日及齐、楚矣。且夫救赵之务,宜若奉漏壅,沃焦釜。夫救赵,高义也;却秦兵,显名也。义救亡赵,威却强秦兵,不务为此,而务爱粟,则为国计者过矣。”…

  • 国学名著《史记》

    《史记》 - 卷四十六 田敬仲完世家 第十六 【汉朝】 【文】 司马迁

    2003-3-7 陈完者,陈厉公他①之子也。完生,周太史过陈,陈厉公使卜完,卦得观之否:“是为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此其代陈有国乎?不在此而在异国乎?非此其身也,在其子孙。若在异国,必姜姓。姜姓,四岳之后。②物莫能两大,陈衰,此其昌乎?”③ 注①索隐他音徒何反。此系家以他为厉公,而左传厉公名跃,陈系家又有利公跃,利即厉也,是厉公名跃。盖他是厉公之兄,立未?年,无谥。今此云“厉公他”,非也。他一名五父,故经云“蔡人杀陈他”,传又云“蔡人杀五父”是也。 注②正义杜预云:“姜姓之先,为尧四岳也。” ……

  • 国学名著《女仙外史》

    《女仙外史》 - 第八十四回 【文】 吕熊

    吕师相奏正刑书高少保请定赋役却说两军师的奏疏,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旧文武诸臣会议朝仪,行到各郡开府,广谘博访。吕律与高咸宁出镇在外,未便悬议,况且归于帝师裁正,更无可以赞助高深。到因本朝刑书太繁,赋役太重,二者皆属治平要务,均宜厘正以为一代制度。从来英雄之见大略相同,先经移文会商定了,于建文二十一年春三月,联名上奏。如今先说刑书怎样更正。其疏略曰:臣闻礼者,禁于未然之前;刑者,旋于已然之后。倘未然…

  • 国学名著《资治通鉴》

    《资治通鉴》 - 周纪五 【宋朝】 【文】 司马光

    【周纪五】 起屠维赤奋若,尽旃蒙大荒落,凡十七年。 赧王下四十三年(己丑,公元前二七二年) 楚以左徒黄歇侍太子完为质于秦。 秦置南阳郡。 秦、魏、楚共伐燕。 燕惠王薨,子武成王立。 赧王下四十四年(庚寅,公元前二七一年) 赵蔺相如伐齐,至平邑。 赵田部吏赵奢收租税,平原君家不肯出。赵奢以法治之,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。平原君怒,将杀之。赵奢曰:“君于赵为贵公子,今纵君家而不奉公,则法削,法削则国弱,国弱则诸侯加兵,是无赵也,君安得有此富乎?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,上下平则国强,国强则赵固,而君……

  • 国学名著《续资治通鉴》

    《续资治通鉴》 - 宋纪·宋纪六十二 【文】 毕沅

    起阏逢执徐正月,尽十二月,凡一年。帝名曙,濮安懿王第十三子,母曰仙游县君任氏,明道元年正月三日,生于宣平坊第。初,王梦两龙与日并随,以衣承之,复戏于空中。其一龙视王曰:“吾非王所能有也。”及帝生,赤光满室,或见黄龙游光中。四岁,仁宗养于内,宝元二年,豫王生,乃归濮邸。帝天性笃孝,好读书,不为燕嬉亵慢,服御俭素如儒者。景祐三年,赐名宗实,授左监门卫率府副率,累迁右卫大将军、岳州团练使。嘉祐七年八月…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被称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,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,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,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共7编、1260条,各编依次为总则、物权、合同、人格权、婚>姻家庭、继承、侵权责任,以及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