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第四审 dì sì shěn

    shěn

    一种司法正常审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种最高司法审判制度。通常为负面意义的名词。我国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三级审制,而有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,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别结果,其中以解释宪法与法令的机构最受注意,如我国的大法官会议即是一个最易受批评的第四审机构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国际法庭 guó jì fǎ tíng

    guótíng

    1.公元一九二○年依照国际联盟的规定,而设在荷兰海牙的永久性法庭,由各缔约国选举独立司法官组织而成。2.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,于公元一九四六年于荷兰海牙正式成立。见『国际法院』 条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推事 tuī shì

    tuīshì

    1.职官名。隶属大理寺。宋代推丞、评事的省称,掌审判案件,详慎用刑等事。职位分左右,左管断刑,右管治狱。2.旧称专职审理讼案的司法官,各级法院均设之。现已更名为『法官』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公设辩护人 gōng shè biàn hù rén

    gōngshèbiànrén

    国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所在地,为刑事被告所设立的辩护人。其具有司法官的资格,也熟谙法律诉讼事务,支领公家薪俸,免费为被告执行辩护职务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司法独立 sī fǎ dú lì

    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审判案件时,依据法律独立审判,而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,称为『司法独立』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司法行政 sī fǎ xíng zhèng,zhēng

    xíngzhèng

    有关于司法的行政措施,如司法制度的改革或司法官吏的任免等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法冠 fǎ guān

    guān

    1.古代司法官的冠帽。2.法师的冠帽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法曹 fǎ cáo

    cáo

    1.职官名。掌理邮驿科程事宜。续汉书志˙第二十四˙百官志一:『法曹主邮驿科程事,尉曹主卒徒转运事。』2.职官名。掌刑法诉讼。唐宋的制度在府称法曹参军事,在州称法曹司法参军事;在县称司法。一指掌司法的官署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法部 fǎ bù

    1.唐代梨园中专门演奏法曲的部门。唐˙王建˙霓裳词十首之八:『传呼法部按霓裳,新得承恩别作行。』2.清末改刑部为法部,专掌司法,民初改为司法部,犹今之司法行政部。3.道教指天神率领的部众。如:『法部仙灵』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释宪 shì xiàn

    shìxiàn

    透过诠释而赋予宪法新的意义。随着社会快速的变迁及因应世局的变化,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其必要。在我国现制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以会议方式来行使释宪的职权。如:『藉由大法官会议来诠释宪法的文字,使其具涵因应环境需求的新义。』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南鹞北鹰 nán yào běi yīng

    nányàoběiyīng

    晋武帝时,博陵安平人崔洪以严厉刚直见称于世,为御史时朝中群臣均忌惮之。时人编歌谣称之『丛生棘刺,来自博陵。在南为鹞,在北为鹰。』见晋书˙卷四十五˙崔洪传。后比喻严峻刚直的人。如:『他在司法官任内,刚正不阿,所以同僚称他为「南鹞北鹰」。』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法律意见书 fǎ lǜ yì jiàn shū

    jiànshū

    一种提供承审法官对于特定法律问题,表示意见与作法的文书。主要可分两种形式:一、法官在判决前可就案件中的某些法律问题,向有关单位请教,作为判决时的参考。二、当事人或其律师,向承审法官就有关法律上的争议,提出法律见解文书。此种法律意见书主要是美国法律程序下的一种产物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法官 fǎ guān

    guān

    1.依法担任审判工作,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官员。旧时亦称为『推事』。新唐书˙卷四十六˙百官志一:『推鞫得情,处断平允,为法官之最。』2.旧时称有职位的道士。醒世恒言˙卷十三˙勘皮靴单证二郎神:『夫人休要吃惊。太尉已去请法官到来作用,便见他是人是鬼。』红楼梦˙第二十九回:『早有张法官执香披衣,带领众道士在路旁迎接。』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国学名著《商君书》

    《商君书》 - 定分 【先秦】 【文】 商鞅

    公问于公孙鞅曰:“法令以当时立之者,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,如一而无私,奈何”? 公孙鞅曰:为法令,置官吏,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,以为天下正,则奏天子。天子则各主法令之,皆降,受命,发官。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。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,辄使学读法令所谓,为之程式,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;不中程,为法令以罪之。 有敢剟定法令、损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。各为尺六寸之符,明书年、月、日、时、所问…

  • 国学名著《宣室志》

    《宣室志》 - 樊宗谅 【文】 张读

    唐樊宗谅为密州刺史,时属邑有群盗,提兵入邑氓殷氏家,掠夺金帛,杀其父子,死者三人。刺史捕之甚急,月余不获。有钜鹿魏南华者,寓居齐鲁之间,家甚贫,宗谅命摄司法掾。一夕,南华梦数人,皆被发,列诉于南华曰,姓殷氏,父子三人,俱无罪而死,愿明公雪其冤。南华曰:“杀汝者为谁?”对曰:“某所居东十里,有姓姚者,乃贼之魁也。”南华许诺,惊寤。数日,宗谅谓南华曰:“盗杀吾氓,且一月矣,莫穷其迹,岂非吏不奉职乎尔…

  • 勿枉勿纵 wù wǎng wù zòng

    wǎngzòng

    通常指司法的公正,不会冤枉无罪之人,有罪也绝不轻饶。如:『勿枉勿纵,是我国司法的一贯精神。』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司法 sī fǎ

    1.职官名。掌理刑法。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,州置司法参军,县置司法,宋沿置。元代始废。2.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、刑事等案件进行侦查、审判。[似]2.法律、执法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司法机关 sī fǎ jī guān

    guān

    执行国家司法权的机关。其目的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,维持宪法与法律的尊严。如司法院、各级法院等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司法权 sī fǎ quán

    quán

    执行法律、解释法律及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合法之权,为中央政府五种治权之一。在国父所倡的五权宪法中,司法权与行政、立法、考试、监察四权并立,由司法院及各级法院掌理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
  • 司法院 sī fǎ yuàn

    yuàn

    我国中央政府五院之一,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。掌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,并有解释宪法、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。分设最高法院、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,另设大法官若干人。 【查看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