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娶篇

【南北朝】 颜之推

吉甫,贤父也。伯奇,孝子也。以贤 父御孝子,合得终於天性,而后妻之,伯奇遂放。曾参妇死,谓其子曰:“吾 不及吉甫,汝不及伯奇。”王骏丧妻,亦谓人曰:“我不及曾参,子不如华、元。” 并终身不娶。此等足以为诫。其后假继 惨虐孤遗,离间骨肉,伤心断肠者何 可胜数。慎之哉!慎之哉!

江左不讳庶孽,丧室之后,多以 妾媵终事。疥癣蚊虫,或未能免;限以大分,故稀斗阋之耻。河北鄙於侧出,不预人流,是以必须重娶,至於三四,母年有少於子者。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,衣服饮食受及婚宦,至於士庶贵贱之隔,俗以为常。

身没之后,辞讼盈公门,谤辱彰道路,子诬母为妾,弟黜兄为佣,播扬先人之辞迹,暴露祖考之长短,以求直己者,往往而有,悲夫自古奸臣佞妾,以一言陷人者众矣,况夫妇之义,晓夕移之,婢仆求容,助说 引,积年累月,安有孝子平?此不可不畏。

凡庸之性,后夫多究前夫之孤,后妻必虐前妻之子。非唯妇人怀嫉妒之情,丈夫有沉惑之僻,亦事势使之然也。前夫之孤,不敢与我子争家,提携鞠养,积习生爱,故宠之;前妻之子,每居己生之上,宦学婚嫁,莫不为防焉,故虐之。异姓宠则父母被怨,继亲虐则兄弟为仇,家有此者,皆门户之祸也。

家族财富传承,家庭财产传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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