恤刑 xù xíng

xíng

词语释义

1.语本书经˙典:『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』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,不使枉滥。唐˙陈子昂˙谏用刑书:『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』
2.在用刑之际,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。明史˙卷九十五˙刑法志三:『成化八年,命司礼太监王高﹑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岁而定 。』
3.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醒世恒言˙卷二十˙张廷父逃生救父:『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去了。』

民国音标

ㄒㄩˋ ㄒ|ㄥ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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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?

企业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?

当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